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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派出人员管理办法

西交校产〔2011〕9号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派出人员的管理,规范派出人员的行为,对派出人员实施有效激励,依据资产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派出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提名、在资产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的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的人员。资产公司向各控股、参股及受托管理的公司提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人员,由其任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资产公司向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等主要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人选,由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方案,资产公司董事会决定。资产公司向体系内其他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人选由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派出人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派出人员应根据《公司法》、各任职单位公司章程、《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董事长工作条例》等资产公司的有关制度、本办法及资产公司的授权或指示行使职权,积极维护资产公司权益;

二、 派出董事应保证任职单位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决策未超越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如任职单位董事会的决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越权决策的行为,而派出董事又无力影响决策的,派出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表明态度,并要求在该次董事会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资产公司汇报;

三、 派出董事应将任职单位董事会重大事项,如年度计划、投融资方案、企业间相互拆借、担保、资产处置、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以书面方式向资产公司报告,按照资产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会议决议报资产公司备案;

四、 派出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除按本办法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并在其权限内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董事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派出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任职单位制定完善内控制度;

五、 派出监事应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标准,对任职单位的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任职单位的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 派出监事应以财务监督为中心,通过检查任职单位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 派出人员应自觉接受资产公司的管理,除任职单位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汇报外,还应在任职单位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出资人代表汇总派出人员意见向资产公司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派出董事的报告内容:

1、 任职单位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 任职单位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3、 任职单位企业的前景分析和进一步做好资产运营与管理的意见、措施;

4、 个人的履职情况;

5、 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 派出监事的报告内容:

6、 任职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7、 任职企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行为;

8、 任职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9、 个人的履职情况;

10、 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派出董事、监事为多人的,共同向资产公司出具一份报告。

第五条派出的专职人员薪酬标准由资产公司确定,在任职单位发放。派出的兼职人员除可在任职单位领取一定补贴外(补贴数额由各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得在任职单位报销电话费、车辆费用、非职务性消费等个人费用,不得无偿调用任职单位车辆供个人使用。

第六条由于派出人员无作为、越权决策、决策失误等原因给任职单位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承担直接责任。由于任职单位内控制度不严,其他人员造成的资产损失,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资产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派出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业绩及任职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30日起施行。

编辑: lu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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