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办事指南 > 制度法规 > 公司制度 >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产〔201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有关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资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计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营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资产公司所属有关企业负责人是指资产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受托管理单位的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校长)。

第三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任职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积极全面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需的审计工作条件;

二、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有关财务、行政、经营管理等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不得行贿、阻挠,打击、报复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工作人员;

四、及时向审计组反映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法规制度的行为及个人。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和实现利润的真实、合法性,纳税及利润分配的合规、合法性;

三、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实性、完整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执行情况,效益情况,是否有重大失误;

六、企业财务收支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历次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10日内,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签名的述职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重点是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

二、本人任职期间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情况,包括各项投资、贷款、借款、担保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投资效益情况;

三、本人任职期间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资产流失、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资产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本人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本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召开进点会议,听取被审计企业介绍情况;

二、审查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经济活动资料、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测评内部控制制度,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三、取得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四、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任期期间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四、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主要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六、审计评价。主要是概括并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同时,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征求意见人书面意见一并上报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必要时,经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时,主要采用对比审查法,即将审计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目标、企业历史业绩、任职时企业的经济状况、行业发展状况等相比。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十八条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被审计企业董事会应当利用审计结果,将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任免、奖惩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等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9日 起 试行,由资产公司运行审计部负责解释。

编辑: lu     来源:
下一篇: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