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技发〔2010〕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巩固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推动高校产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接再厉,认真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扫尾工作
1. 在教育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特别是2009年各直属高校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推进组建资产公司、经营性资产划转、全资企业改制、校级领导撤出在校企的不合规兼职、校企冠用校名清理整顿等五项工作任务,部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除经我部批准的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七所高校不组建资产公司外,其他68所学校全部组建了资产公司;68所组建资产公司的部属高校经营性资产总额约为330亿元,已划转入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为274亿元,划转比例为83%;2009年全年共有15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完成改制任务;106位校级领导在156家学校企业中的不合规兼职已全部撤出;各校对本校企业冠用校名问题都进行了清理和整顿,许多学校制定了企业冠用校名的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今年,各校要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扫尾工作,其中尤其要以经营性资产划转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两项任务为工作重点。各校可及时向我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以上工作的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各校工作动态,每半年对产业规模较大、工作进展特别缓慢的学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我部要求2009年度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规范化建设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报送至我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 各校要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监督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下简称对外股权投资资产)。
7所不组建资产公司的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其他机构,负责对外股权投资的管理和监督。请上述学校于5月15日前将对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机构负责人名单报我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今年,我部将对上述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和企业风险防控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已有39所学校完成了经营性资产划转70%的工作任务,但仍有29所学校未完成工作任务。今年,未完成任务的学校要全面加快工作力度,按照法定程序将学校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划转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4.各校要在2009年全面清理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并抓紧对现存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部属高校尚余567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具体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企业176家,存在债务等历史问题,暂时难以完成改制工作。各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此类企业的“收章缴照”等风险防控工作,并于2010年6月底之前将此类企业明细及“收章缴照”、风险防控措施完成情况,报送我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类企业265家,已进入改制操作或准备阶段。此类企业为当前改制工作的重点。今年内,各校要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则,完成此类企业的改制或撤并任务。第三类企业126家,尚未启动改制程序。各校应详细分析此类企业状况,抓紧适时启动此类企业的改制工作。我部将密切跟踪上述第二、三类企业的改制工作动态。
5.各校校级领导应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其他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6.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各校尚有313家已进入改制及注销程序的企业仍冠用校名全称。各校应在这部分企业完成改制及注销工作的同时,依法取消冠用的校名全称。请各校制订清理所投资企业冠用校名的相关规定,并于5月底前报我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产业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预案,及时发现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以及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高校产业规范管理常态化
8.各校应在认真总结产业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校企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学校产业规范管理常态化。我部将适时出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企业管理工作规范》,巩固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推动高校企业科学发展。
9.各校应切实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各校应当设立对外股权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如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资产公司的出资人代表,行使资产公司股东会权利,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高校对外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高校资产公司作为高校对外股权投资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统筹管理高校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各校应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的规定,将全部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
各校及高校对外股权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高校资产公司应明确相关管理监督职能、决策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0.各校及高校所投资企业使用和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资产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包括履行学校内部的决策程序,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如因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各高校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组成资产公司的经理班子。经理班子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班子依据《公司法》和资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校要切实加强资产公司经理班子的队伍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并保持核心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12. 各高校资产公司应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在人员选派、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经营目标考核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13.各高校资产公司应当按照我部要求编制年度报告,综合报告当年度资产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和经营状况、法人治理结构、重大事项及风险分析等内容,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资产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为合并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无法合并或未提供合并的资产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说明原因。
请各校于2010年5月30日前按照资产公司2009年度报告提纲(详见附件)要求,将资产公司2009年度报告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三、推动自主创新,促进高校产业科学发展
14.各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健全新型产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提升所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技术转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科优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5.各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主动适应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组织所投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产学研用结合,重点扶植和培育一批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文化教育特色、智力资源优势的现代服务型企业。我部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高校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优秀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6. 各校及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探索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方式,通过支持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控、参股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高校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大、做强优势企业。同时,加快加大管理式发展,、撤出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依法追究学校建立高校企业企业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今年,我部将制订并实施“优秀高校企业上市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培植一批优秀高校科技企业通过上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17. 各校及高校资产公司应当重视产业队伍建设工作,选拔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要逐步通过市场机制,从社会上选聘优秀人才为高校企业服务,切实提高高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效益。
教 育 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编辑: lu     来源: